卢庆国、平兆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6民初3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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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民初3295号案件名称
卢庆国、平兆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卢庆国;平兆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6民初3295号原告:卢庆国,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兆奇,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春连,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卢庆国与被告平兆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卢庆国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庆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庆国负担。审判员 胡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章梦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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