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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庆国、平兆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6民初3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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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民初3295号
  • 案件名称

    卢庆国、平兆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卢庆国;平兆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6民初3295号原告:卢庆国,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兆奇,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春连,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卢庆国与被告平兆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卢庆国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庆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庆国负担。审判员 胡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章梦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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