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品、沈月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27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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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执2772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忠品、沈月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忠品;沈月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27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忠品,男,1978年07月02日出生,住所地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沈月超,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临浦村闸东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王忠品与被执行人沈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9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忠品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沈月超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4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2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沈月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沈月超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沈月超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查明:(1)被执行人沈月超名下号牌为×××的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2)被执行人沈月超的相关银行账户等,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3)未发现被执行人沈月超名下有房地产等信息。截至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26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沈月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沈月超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沈月超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沈月超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忠品。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沈月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27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红伟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寿森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罗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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