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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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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民初1633号
  • 案件名称

    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曾标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633号原告: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新园街1-3-34号。 法定代表人:夏元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嘉,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国,物业经理。 被告:曾标,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吉林市邦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00元,由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李晓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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