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农业机械化学校、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裁定书(2021)陕0118执异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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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异47号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业机械化学校、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周至县农业机械化学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执异4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周至县农业机械化学校。住所地:周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2443768250X4。法定代表人张秋丽,系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侯海军,男,195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周至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海军与被执行人周至县农业机械化学校(以下简称周至农机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至农机校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周至农机校称,申请执行人侯海军与我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从我校零余额账户扣划了32000元。该笔款项系周至县财政局拨付我校2020级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款项(其中教师讲课费12000元,帮扶指导老师补助费20000元)。该项目属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该笔资金系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而非我校自有资金,如强制执行上述资金,将导致我校项目已完成且财政资金已拨付但却不能支付到位的境地。另外,冻结我校账户会影响我校全体职工的工资无法正常发放,会影响职工个人养老金、医疗保险金、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缴纳和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和遗属补助金的及时支付(单位所有往来资金均从该账户拨付),如此一来,不但会造成单位职工,尤其是赖以生存的退休干部职工人心惶惶,而且可能将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给我县社会稳定带来不可预测影响。现我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对我校账户的冻结措施,并将扣划的32000元专项资金予以转回。申请执行人侯海军称,当初被执行人周至农机校向我借款时理由即为“阳光工程”启动资金,承诺待工程资金拨付到位后即可归还。但工程资金拨付后又被挪作他用,正是由于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才酿成本案纠纷。本案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已经三年。被执行人曾以名下存款为专项资金为由解冻过一次存款,本次被执行人又以同样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完全是企图逃避责任的故伎重施。即便如被执行人所言,其账户存款为专属资金,也不足以成为解除账户查封的理由。综上,被执行人周至农机校提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应驳回其异议请求,并尽快将冻结扣划的款项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侯海军与被执行人周至农机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陕0124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周至农机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侯海军剩余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1634元,由被告周至农机校负担。后周至农机校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陕01民终1400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侯海军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2018年11月5日,周至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18)陕0118执18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至农机校银行存款200000元。2021年7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周至农机校账户存款320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局账户。另查明,该案在周至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该院曾冻结了周至农机校在中国农业银行周至县幸福桥分理处XXXXXXXXXXXXX0082账户上银行存款180000元。周至农机校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周至县人民法院查明,周至农机校名下仅有一个对公账户,即中国农业银行周至县幸福桥分理处XXXXXXXXXXXXX0082账户。该账户上资金为财政专项资金,不属于周至农机校自有资金,不在被执行财产的法定范围内。周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124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周至农机校XXXXXXXXXXXXX0082账户内180000元存款的冻结。侯海军不服提出复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9)陕01执复6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侯海军的复议申请,维持周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执行裁定书。又查明,周至农机校系事业单位法人,举办单位为周至县农业农村局,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结合周至农机校提供的该校XXXXXXXXXXXXX0082账户2021年3月至7月银行流水显示,本院扣划的32000元款项,系周至县农业农村局下发的【周农发(2020)163号】文件中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该校2020年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项目专项资金30万元中的一部分款项。且该校职工个人养老金、医疗保险金、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以及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和遗属补助金的办理均由上述账户支付。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周至县农业农村局文件及周至农机校账户银行流水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于国家财政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本案中,周至农机校为周至县农业农村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财政拨款的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项目资金属于有明确用途的专项资金,财政拨款的职工社会保险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单位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亦属于专项资金,社保资金仅由周至农机校代为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有的公共基金,不属于周至农机校所有,不在执行财产的法定范围内,故本院从周至农机校XXXXXXXXXXXXX0082账户内扣划的32000元银行存款不属于被执行财产的法定范围。周至农机校提供的交易明细可以证明案涉账户内的资金也主要用于办公经费。综上,周至农机校所提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周至县农业机械化学校XXXXXXXXXXXXX0082账户的冻结;二、将已扣划的32000元资金向周至县农业机械化学校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宫美安 审 判 员 武 轩 审 判 员 白 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媛婷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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