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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纪某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5执恢34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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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执恢34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曹某、纪某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曹某;纪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5执恢3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曹某,男,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纪某,男,汉族,1980年12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425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纪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纪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纪某银行的存款5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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