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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永吉建设有限公司永山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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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834号
  • 案件名称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永吉建设有限公司永山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永吉建设有限公司永山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文。被执行人:吉林省永吉建设有限公司永山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月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永吉建设有限公司永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221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永吉建设有限公司永山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路老客运站综合楼西单元3层(吉房权永字第01-1853号),建筑面积114.6平方米房屋的产权更名过户登记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依法将该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现此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9)吉0221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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