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风英、马自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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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825号案件名称
马风英、马自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风英;马自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25号原告:马风英,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宁煤集团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自峰,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7月2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马风英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风英负担。 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月月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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