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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会娥、谭梦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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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642号
  • 案件名称

    马会娥、谭梦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马会娥;谭梦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642号申请执行人:马会娥,女,汉族。被执行人:谭梦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马会娥与被执行人谭梦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4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会娥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谭梦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返还申请执行人马会娥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1月22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及本案执行费1443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4303元,但被执行人谭梦雅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谭梦雅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谭梦雅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谭梦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马会娥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谭梦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谭梦雅父亲谭昌元代为履行义务,订出还款计划,即:从2021年8月起,每月30日前履行1000元,直至案件执行完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马会娥,被执行人谭梦雅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晓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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