鬲鑫伟、鬲鑫伟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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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312号案件名称
鬲鑫伟、鬲鑫伟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鬲鑫伟;鬲鑫伟;张青安;张青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 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张青安,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被执行人:鬲鑫伟,男,汉族,1991年4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青安与被执行人鬲鑫伟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7执1312号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乐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谷 飞 龙 书 记 员 陈 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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