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润萍、汤润萍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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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576号案件名称
汤润萍、汤润萍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汤润萍;汤润萍;陕西正能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能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正能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064848246E。法定代表人:王义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汤润萍,女,汉族,1964年11月05日出生,住陕西省定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正能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汤润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7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正能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汤润萍名下的银行、车辆、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其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正能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尚有债权139361.32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乐审 判 员 张 亮审 判 员 吕铁臂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执 行 员 王晓林书 记 员 党方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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