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治源、刘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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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421号案件名称
章治源、刘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章治源;刘建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章治源,男,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刘建,男,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治源与被执行人刘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21民初1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章治源劳务工资721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刘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建立即履行(2021)川0521民初13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963.89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因金额较小,不予处置;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到被执行人刘建户籍地泸县进行调查,未查明被执行人刘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四、已对被执行人刘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建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作为被执行人及被保全人的案件3件,未查明有除本案查控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刘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4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章治源履行(2021)川0521民初1327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章治源发现被执行人刘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元鼎书 记 员 熊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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