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良利、李江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4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435号案件名称
谢良利、李江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谢良利;李江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435号申请执行人:谢良利,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李江勇,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良利与被执行人李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江勇涉及执行案件较多,除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东正街56号的房产外,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房产已被(2021)湘1127执449号案件查封,案外人正在提起异议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欧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曾 强书 记 员 高旭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素霞、佟军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1001号 下一篇 高某、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5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