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利国、延边海兰江畔温泉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恢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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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恢190号案件名称
熊利国、延边海兰江畔温泉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熊利国;延边海兰江畔温泉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5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熊利国与被执行人延边海兰江畔温泉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2405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边海兰江畔温泉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利国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延边海兰江畔温泉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熊利国偿还借款66768.2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734元。于2020年7月24日,因被执行人延边海兰江畔温泉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于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熊利国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延边海兰江畔温泉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龙井市汇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要求执行第三人龙井市汇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账户内存款72089元,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第三人龙井市汇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账户72089元。于2021年9月18日,本院从划拨的款项中,扣除执行费913元,向申请执行人熊利国发放执行款71176元,申请执行人熊利国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吉2405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熊利国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吉2405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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