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黄湾镇裴沈利土石方工程队、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16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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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1674号之一案件名称
海宁市黄湾镇裴沈利土石方工程队、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海宁市黄湾镇裴沈利土石方工程队;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1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黄湾镇裴沈利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海宁市黄湾镇闸口村42组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B9L6H42。 经营者:裴沈利。 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320国道南侧嘉兴毛衫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五楼501至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905523308。 法定代表人:陆玉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黄湾镇裴沈利土石方工程队与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1民初5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黄湾镇裴沈利土石方工程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黄湾镇裴沈利土石方工程队支付执行款955086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6739元、执行费1195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诉讼费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16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腾超 审判员王宗强 审判员程建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陈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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