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强、石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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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853号案件名称
宋志强、石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宋志强;石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宋志强,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石冬,男,汉族,1990年11月6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区。宋志强与石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606民初1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冬履行(2021)冀0606民初1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石冬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全部银行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单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石冬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5、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其邻居反映:被执行人不在此居住。6、本案标的款28343元,案件受理费312.50元,执行费325元,执行到位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宋志强,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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