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尧、杭州余杭超友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8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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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86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云尧、杭州余杭超友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云尧;杭州余杭超友食品有限公司;吴庆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869号之一 原告:王云尧,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余杭超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泰山村九熟坝。 法定代表人:吴庆双,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吴庆双,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平区。 原告王云尧与被告杭州余杭超友食品有限公司、吴庆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云尧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云尧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保全费920元,以上合计1895元,由原告王云尧负担。 审判员徐烽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冯冰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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