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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尧、杭州余杭超友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8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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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86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云尧、杭州余杭超友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云尧;杭州余杭超友食品有限公司;吴庆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869号之一 原告:王云尧,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余杭超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泰山村九熟坝。 法定代表人:吴庆双,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吴庆双,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平区。 原告王云尧与被告杭州余杭超友食品有限公司、吴庆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云尧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云尧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保全费920元,以上合计1895元,由原告王云尧负担。 审判员徐烽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冯冰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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