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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三妹、林建城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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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汪三妹、林建城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汪三妹;林建城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三妹,女,1989年4月29日生,汉族,司机,住湖南省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90429XXXX。被执行人:林建城,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乐市;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40128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三妹与被执行人林建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湘1224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建城支付汪三妹运费716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21年9月4日起按7160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计算);缴纳案件受理费795元,执行申请费974元。但被执行人林建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建城在银行的存款74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林建城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恒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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