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施信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苏0804民初54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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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0804民初5461号之一案件名称
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施信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施信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04民初546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WFFC587。法定代表人:李金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施信朋,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兰、施信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苏0804民初5461号民事裁定,冻结王兰、施信朋的银行存款,限额为7.5万元。2021年9月17日,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施信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定解除保全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施信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德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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