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施信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苏0804民初546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苏0804民初546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施信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施信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04民初546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WFFC587。法定代表人:李金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施信朋,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兰、施信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苏0804民初5461号民事裁定,冻结王兰、施信朋的银行存款,限额为7.5万元。2021年9月17日,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施信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定解除保全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施信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德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