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1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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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1535号案件名称
杨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陈先青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1535号 原告:陈先青,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系陈先青之子。被告:杨铿,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振旬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7135382654。法定代表人:鲁宏亮,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宁,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旬阳县。原告陈先青与被告杨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先青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先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青撤诉。案件受理费336.00元,减半收取168.00元,由原告陈先青负担。 审 判 员 陈 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静 书 记 员 李 潇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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