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华、程建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申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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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申465号案件名称
车华、程建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车华;程建伟;西安森舍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赵小绒;赵永红;赵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申46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小绒,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 赵勇,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江红,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雪,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程建伟,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徐锶楠,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汉印,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永红,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原审被告:车华,女,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原审被告:西安森舍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赵永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赵小绒、赵勇因与被申请人程建伟、原审被告西安森舍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赵永红、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67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赵小绒、赵勇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许。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小绒、赵勇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小绒、赵勇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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