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耿东伟、韩娟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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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3891号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耿东伟、韩娟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耿东伟;韩娟娟;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03民初3891号 原告: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市区市民中心1号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6259081XJ。 法定代表人:孙武强,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利,系公司员工。被告:耿东伟,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址宝鸡市金台区被告:韩娟娟,女,汉族,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址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耿东伟、韩娟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结清欠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志强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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