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仰韶西路正大卷闸门经销部、刘海伟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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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638号案件名称
渑池县仰韶西路正大卷闸门经销部、刘海伟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渑池县仰韶西路正大卷闸门经销部;刘海伟;渑池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仰韶西路正大卷闸门经销部,住所地:渑池县。负责人:倘绍军。申请执行人:刘海伟,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渑池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杨明军,该中心主任。本院在执行渑池县仰韶西路正大卷闸门经销部、刘海伟与渑池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2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1执16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张群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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