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兴伏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初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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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初546号案件名称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兴伏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兴伏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54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兴伏,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兴伏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力伟审 判 员 冯泰昆审 判 员 康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云书 记 员 林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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