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4执恢1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3124执恢107号案件名称
王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花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焕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24执恢107号龙清文、王焕长本院执行的龙清文申请执行与王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20)湘3124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王焕长自动履行40000元,执行金额4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现金支取4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利息的执行,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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