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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遵义金玻瓶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9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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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9333号
  • 案件名称

    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遵义金玻瓶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遵义金玻瓶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9333号原告: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颜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姚良,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金玻瓶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法定代表人:程某。原告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金玻瓶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张晓莉法官助理 张亚雯书 记 员 许梦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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