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小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52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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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5296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小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小龙;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5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大厦A座1607-1612。法定代表人:余颖。被执行人王小龙,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平坝县。被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792号弘高车世界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584942519T。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被执行人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南塘村南西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561732906K。法定代表人:范可风。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龙、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小龙、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5执5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邓 平代理书记员 曾 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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