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艾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681号案件名称
阿某、艾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阿某;艾某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81号申请保全人:阿某,女,1969年04月20日出生。住址伽师县。 被保全人:艾某,男,1984年11月02日出生,1990年02月20日出生。住址伽师县。 在阿某与艾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艾某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25日至2022年09月24日)。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艾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艾某名下银行存1000.00元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25日至2022年09月24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依玛木·依米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1201号之十四 下一篇 李七斤、肖学辉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恢6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