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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丽、刘海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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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662号
  • 案件名称

    刘文丽、刘海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文丽;刘海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丽,女,1982年2月28日出身,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刘海波,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现住延川县城。刘文丽申请执行刘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文丽于2021年8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海波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其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海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经延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刘海波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刘海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在其户籍所在地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经到被执行人刘海波户籍所在地调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刘文丽,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海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文丽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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