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街道周家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陕西博弈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5415(2021)陕0112执54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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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415号之一案件名称
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街道周家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陕西博弈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5415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街道周家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陕西博弈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法定代表人:白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XX街道周XX村XX社,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登记号:高农集字第610117102202122号。负责人:张勇。本院执行的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陵区XX街道周XX村XX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8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6379.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6446.31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保险、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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