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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街道周家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陕西博弈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5415(2021)陕0112执54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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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4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街道周家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陕西博弈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5415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街道周家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陕西博弈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法定代表人:白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XX街道周XX村XX社,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登记号:高农集字第610117102202122号。负责人:张勇。本院执行的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陵区XX街道周XX村XX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8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6379.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6446.31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保险、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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