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保怀、全诗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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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667号案件名称
袁保怀、全诗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袁保怀;全诗江;余盛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667号申请执行人:袁保怀,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河社区居委会张家湾组234号。被执行人:全诗江,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居委会二组392号。被执行人:余盛霞,女,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高二社区居委会一组。申请执行人袁保怀与被执行人全诗江、余盛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全诗江、余盛霞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本金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利息,其余20万元本金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全诗江、余盛霞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全诗江、余盛霞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申请执行人袁保怀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小康审 判 员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蔡 芸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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