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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宣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322民初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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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322民初2186号
  • 案件名称

    萍乡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宣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萍乡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宣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22民初2186号原告:萍乡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9C。法定代表人:王德豪,总经理。被告:江西宣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东源村东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P。法定代表人:甘志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萍乡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宣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萍乡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萍乡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萍乡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萍乡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易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江文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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