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黄永财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6财保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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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财保12号案件名称
李丽、黄永财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丽;黄永财;黄远伟;李吉凤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6财保12号 申请人:黄远伟,男,住平利县。 申请人:黄永财,男,住平利县,系黄远伟父亲。 申请人:李吉凤,女,住平利县,系黄远伟母亲。 被申请人:李丽,女,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利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30717272X。 申请人黄远伟、黄永财、李吉凤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丽在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立案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查询被申请人在平利县农商银行、平利县邮政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利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及存款金额。经查询,被申请人李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平利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9339的存款余额为3940.53元,账号:XXXXXXXXXXXXXXX1846的存款余额100000元,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冻结以上账户的存款余额。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平利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9339的存款余额3940.53元、账号:XXXXXXXXXXXXXXX1846的存款余额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2021年8月10日始至2022年8月10日止)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黄远伟、黄永财、李吉凤共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国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 波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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