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建利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8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800号
  • 案件名称

    陈建利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建利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800号被执行人:陈建利,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建利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吉052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陈建利罚金人民币2000元,通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建利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陈建利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2021年8月11日,本院通过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8月11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履行义务。4.2021年8月30日到通化县东胜村调查,通过向通化县东胜村村民委员会书记兼主任王树峰了解,陈建利长期没有经济收入,靠母亲维持生活,其母亲80多岁,也没有经济来源,陈建利还患有疾病,属于经济困难。5.2021年8月30日在通化县东胜村八组约谈陈建利母亲,其母亲表示其和陈建利均没有经济收入,陈建利还患有疾病,无法缴纳罚金。6.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陈建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宣金富审判员  丁秀男审判员  田博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