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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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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839号
  • 案件名称

    姚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姚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839号移送执行单位: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姚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住内乡县。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姚某罚金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的(2018)豫1326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执行人姚某向被害人闫某、肖某、李某、姚某、叶某赔偿所盗手机。因姚某梁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3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无大额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因本案不能超标的查封,所以已发现的工商登记信息暂未处置。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三、2021年9月2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内乡县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4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21年4月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723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7235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工商之外(因本案不能超标的查封,故本院未处置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姚某负有继续向移送执行单位缴纳罚金并退赔被害人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唐坤博执行员  袁鹏飞执行员  李 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钰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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