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才、马希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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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初2640号案件名称
王素才、马希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素才;马希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640号原告:王素才,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马希良,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回族,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王素才与被告马希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素才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素才以被告马希良已向其支付混凝土款9000元,本案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素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计568元,由原告王素才负担。 审判员 谢绍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进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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