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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妍、尹熹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保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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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保522号
  • 案件名称

    周妍、尹熹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周妍;尹熹月;马凯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保522号申请人:周妍,女,199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304199302250789,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毛纺二村13栋13号。被申请人:尹熹月,女,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302199211081569,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东环小区15栋1单元4号。被申请人:马**,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23198406238632,住湖南省邵阳县长阳铺镇银仙桥村马甲组16号。申请人周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尹熹月、马**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周妍自愿以其名下华融湘江银行(账号:6213662173201114177)的银行存款27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妍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尹熹月、马**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周妍名下华融湘江银行(账号:6213662173201114177)银行存款27000元。案件申请费290元,由申请人周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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