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杰、肖克勇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3执2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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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执218号之一案件名称
白杰、肖克勇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施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白杰;肖克勇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3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杰,男,1976年10月8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被执行人:肖克勇,男,1992年10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本院受理的白杰申请执行肖克勇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21)黔2623民特113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肖克勇于2021年6月12日前偿还白杰借款本金120000元。因肖克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杰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因肖克勇因涉嫌诈骗罪已被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故既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1、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我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划拨了362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名下有五菱牌和哈弗牌汽车各一辆,我院已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了禁止过户手续,同时申请执行人白杰明确表示,不需要处置二车辆,查封即可。3、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证券、收益性保险等才产信息。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执行及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黔2623民特11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肖克勇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相关证明文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蒲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舒圆鹤书 记 员 鲍江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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