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智、谷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3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335号案件名称
彭智、谷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彭智;谷华;姚章辉;刘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335号原告:彭智,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祥区。被告:谷华,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被告:姚章辉,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被告:刘容,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原告彭智与被告谷华、姚章辉、刘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彭智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谷华、姚章辉、刘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智撤诉。案件受理费202元,由原告彭智负担。审判员 殷飞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祖兵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督225号 下一篇 白杰、肖克勇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3执21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