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美娟合同诈骗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冀02刑申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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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刑申40号案件名称
杨美娟合同诈骗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美娟案件缘由
合同诈骗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冀02刑申40号杨美娟:你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03)丰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03)唐刑终字第366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对你的身份认定错误,你以大连中山区物资总公司合同章(以下简称中山物资公司)与丰南建材工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丰南建业公司)签订合同,属于单位行为,系一般民事纠纷,原审认定你“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与事实不符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一审判决载明刑期自2002年4月6日起至2012年4月4日止,你在申诉书中自认于2009年2月4日刑满释放。你如不服原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应当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你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诉,已经超过两年申诉期限。且原审认定你犯合同诈骗罪,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你提出的主张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裁判,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的情形。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以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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