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许仁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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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970号案件名称
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许仁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许仁丹;周倩;申少山;孟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970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张翔,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许仁丹,男,生于1989年11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周倩,女,生于1987年9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申少山,男,生于1982年10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孟丽,女,生于1971年10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许仁丹、周倩、申少山、孟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81执9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全 立执行员 常 新执行员 董小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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