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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存海、李存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王霞案长期履行裁定书(2021)陕1026执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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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294号
  • 案件名称

    李存海、李存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王霞案长期履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柞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存海;王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执行裁定书白建敏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6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王霞,女,生于1981年1月24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楼,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101243028。被执行人:李存海,男,生于1977年7月15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707156012。    申请执行人王霞与被执行人李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1026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被执行人李存海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存海向其清偿借款170000元及利息(其中7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8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10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969元、执行费24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要求案外人翼城古署西山矿业有限公司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李存海与案外人何某某在该公司未领取的工程款23万元,协助执行义务人翼城古署西山矿业有限公司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协助义务,并将扣留的23万元劳务工程款转至本院案件款账户。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王霞同意。现本案当事人与协助执行义务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执行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报经院长审批,同意缓交,在协助执行义务人履行协助义务交纳款项中予以扣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1026执2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小良审  判  员    兰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承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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