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与吉林省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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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874号案件名称
庄某与吉林省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庄某;吉林省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874号原告:庄某,男,1975年8月11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吉林省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被告:张某,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江区。 原告庄某与吉林省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故原告庄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庄某负担。 审判员 慕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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