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金辉粉末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新谊华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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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818号案件名称
无锡市金辉粉末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新谊华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无锡市金辉粉末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新谊华粉末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818号申请人:无锡市金辉粉末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88370444P,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尹城村。法定代表人:王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常州市新谊华粉末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12108033,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厚余朝东村。法定代表人:赵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金辉粉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新谊华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谊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金辉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新谊华公司价值4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常州市新谊华粉末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志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侬艳书 记 员 陈佳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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