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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金辉粉末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新谊华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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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818号
  • 案件名称

    无锡市金辉粉末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新谊华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无锡市金辉粉末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新谊华粉末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818号申请人:无锡市金辉粉末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88370444P,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尹城村。法定代表人:王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常州市新谊华粉末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12108033,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厚余朝东村。法定代表人:赵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金辉粉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新谊华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谊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金辉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新谊华公司价值4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常州市新谊华粉末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志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侬艳书 记 员 陈佳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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