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强、鲜金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3执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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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执656号案件名称
苏强、鲜金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苏强;鲜金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3执656号申请执行人:苏强,男,回族,1975年11月28日生。 被执行人:鲜金忠,男,回族,1987年2月23日生。 执行担保人:鲜金云,男,回族,1982年3月27日生,住贵德县尕让乡阿什贡村26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强与被执行人鲜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21)青2523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鲜金忠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3825元。在执行过程中,鲜金忠主动履行10000元,剩余案款23825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自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2000元,直至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因此协议需长期履行,且担保人鲜金云为此案提供执行担保,同时申请执行人苏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3执6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多杰仁钦审判员叶毛吉审判员杨晓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马晓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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