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佳丽、郭钧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2民初10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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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民初10815号案件名称
孙佳丽、郭钧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佳丽;郭钧淼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2民初10815号原告:孙佳丽,女,199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郭钧淼,女,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现羁押于天津市女子监狱。原告孙佳丽与被告郭钧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孙佳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1,85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下半年,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79,365元。2020年5月,被告以办理社保为由向原告借款22,49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因犯诈骗罪被羁押于天津市女子监狱。原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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