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喜、张艳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9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969号案件名称
张成喜、张艳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成喜;张艳霞;陕西省城固县土特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张建;李少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陕西省城固县某某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张某乙,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台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城固县某某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2019)陕0722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2525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因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乙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方在2021年12月30日之前向申请人偿还借款30000元,剩余部分待陕西省城固县某某产品加工有限公司遗留土地处置后一次性向申请人偿还清结。本案因双方约定履行期较长,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96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龙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冯 鹤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王红跃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1942号 下一篇 孙佳丽、郭钧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2民初108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