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学府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4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484号案件名称
陕西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学府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学府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2484号原告:铜川市新区学府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铜川市新区。负责人:王帆,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良,该业委会委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泽田,该业委会委员。 被告:陕西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法定代表人:杨爱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铜川市新区学府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陕西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铜川市新区学府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新区学府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新区学府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铜川市新区学府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卞金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潇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于晓军、苗其德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953号 下一篇 安康市汉滨区百合宏图装饰有限公司、任玉琴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