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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谭翠洁处罚类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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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549号
  • 案件名称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谭翠洁处罚类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谭翠洁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住所:凤凰城区厂桥路21号。负责人:姜庆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栾华全,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满族,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住辽宁省凤城市。被执行人:谭翠洁,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满族,凤城市村。关于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与谭翠洁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2021)0682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翠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谭翠洁存款1076.57元,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更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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