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峰、山西矩达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异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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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执异3号案件名称
郭峰、山西矩达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郭峰;山西矩达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7执异3号申请人:郭峰,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被执行人:山西矩达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经纬东路南街新生街**院。法定代表人:严春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郭峰与山西矩达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峰向本院提出追加冯全喜、贾守琴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郭峰以山西矩达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原案全部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经查:山西矩达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9月17日履行完毕原审判决全部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峰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军审判员 陈少伟审判员 李旭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维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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