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圣付、张正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3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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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3204号案件名称
时圣付、张正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时圣付;张正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3204号原告:时圣付,男,汉族,群众,1977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平原县。被告:张正海,男,汉族,1989年6月24日出生,住址禹城市。原告时圣付与被告张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方已将贰仟元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正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圣付撤回对被告张正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圣付承担。审判员 丁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帅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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