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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圣付、张正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3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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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3204号
  • 案件名称

    时圣付、张正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时圣付;张正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3204号原告:时圣付,男,汉族,群众,1977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平原县。被告:张正海,男,汉族,1989年6月24日出生,住址禹城市。原告时圣付与被告张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方已将贰仟元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正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圣付撤回对被告张正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圣付承担。审判员 丁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帅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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